为加强校园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动火作业是指用电或者动用明火的情况下,进行焊接、切割、热处理、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的作业。本制度适用于在学校内所有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改造,实验室科研实验,后勤设施维护等过程中涉及的动火作业。
一、明确管理责任
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内各场所管理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场所的动火作业安全工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全过程管控,坚决杜绝违规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审批程序
1.动火作业申请
(1)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或个人经由分管校领导同意后,通过鲁美OA(工作台--新建流程--保卫处--动火作业申请流程)向校区消防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动火作业审批并提交“动火作业申请表”;
(2)作业申请内容包括:动火申请单位或个人及负责人、动火施工单位及负责人、动火原因、动火等级、动火类型、动火时间、动火地点、作业内容、作业设备清单等;
2.动火作业审批
(1)校区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动火作业申请后,核实材料,在 1~2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2)现场勘察合格后,校区消防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审批,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3.动火作业审批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一般动火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小型维修、线路改造、拆除等作业,由校区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2)较大动火作业:单位改(扩)建、装修、大型设备安装,由校区消防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会审,再提报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给出审批意见;
(3)重大动火作业:单位大规模改造,改变原始设计,施工日期一个月以上,由校区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勘察并汇报现场情况,再由校区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向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提报,给出审批意见。
三、动火作业现场管控办法
1.动火作业期间,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做好以下“六个必须”:
(1)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2)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3)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
(4)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6)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2.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3)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内容或扩大作业范围;
(4)作业现场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5)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
(6)现场监护人员及作业人员在发现初期火灾时,要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并及时疏散人员。
四、责任追究
1. 违反本制度,未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的,由校区消防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追究单位或个人后续责任。
2.对虽已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但未落实安全措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停止其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
1.本制度由沈阳校区消防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沈阳校区相关规定执行。
鲁迅美术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5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