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美院字〔2016〕29号
鲁迅美术学院大宗货物采购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鲁迅美术学院(以下简称“我院”)大宗货物采购工作流程,完善内控制度,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辽财采【2005】600号)(附件1)等政府采购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大宗货物采购是指仪器设备、办公家具及相关配件、耗材及服务等采购(以下简称货物)。
第三条 鲁迅美术学院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凡购买列入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见《关于公布2016-2017年度辽宁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16】28号)(附件2)或购买虽不在采购目录中,但金额超过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应进行政府采购,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采购原则
(一)合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本国货物优先采购原则;
(三)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和环保产品、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原则;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 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共有7种,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代理询价和自行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使用部门(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情况,上报前选择欲使用的采购形式,但使用哪种采购形式要以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处的批复为准。批复一般依据《关于省直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采函【2014】35号)(附件3)。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和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附件4)。
一般来说,项目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进行公开招标,且由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
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方式适用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附件5)。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214号)(附件6)。
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方式还应适用《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辽财采【2014】526号)(附件7 )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
单一来源需有3位行业专家确认之后,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公告无疑异后,可以将采购计划上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辽宁政府采购监督处另行聘请专家在辽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在采购中心谈判时,单一来源的供应商在价格上至少降低5%方可成交。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六条 采购程序
计划审批→组织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付款→采购文件归档
(一)计划审批
为确保采购项目顺利实施,使用单位要充分调研、考察和论证,在全面了解仪器设备等货物的技术指标、发展趋势和市场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项目计划预算金额,填写《鲁迅美术学院货物采购审批表》(附件8)及《鲁迅美术学院货物采购品目表》(附件9),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主管院领导审批。
校内审批完毕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将采购信息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上报采购计划。
操作流程为: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计划上报人员在接到使用单位的采购通知后,根据《鲁迅美术学院货物采购品目表》(单一来源、进口设备等还需要提供专家评审意见),将采购计划录入辽宁政府采购网系统,待国有资产处处长审核后提交教育厅、财政厅审核。
对于大型设备或金额较大以及对学院后续发展影响较大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可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审核计划预算金额的合理性,待计划金额确定之后上报采购计划。
使用单位在等待采购计划批复的同时,需准备招标文件所用的技术参数(即使用单位公开公正采购货物所需的产品技术条件及指标)、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条款。
财政厅批复项目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等内容。
进口设备采购:
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进口设备采购适用于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附件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采购进口产品: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使用部门应提供以下材料,报教育厅和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处审核: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附件11)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附件12)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附件13)
4、《学院支付专家论证费的记账凭证和专家领签费用表》(附件14)
(二)组织采购
1、采购前的准备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在采购计划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使用单位准备招标文件要使用的技术参数、服务条件及合同草案条款,使用单位应对批复的结果签署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处批复的内容,组织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代理公司共同确认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服务要求、合同草案、评标办法等内容是否符合招标要求,共同论证确认分包意见、公告时间、公告内容、招标文件及合同内容等与采购有关的内容。使用单位验收人和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人需列席会议,了解采购项目的情况。上述内容须经使用单位采购负责人和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布公告和招标文件。在发布公告和招标文件之前,必须先行与代理机构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将批复后的采购计划抄报监察审计处。
对于自行采购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要共同确定询价的供应商,询价过程由监察审计处监督。
使用单位对批复有异议的,国有资产管理处需协助办理相关修改事宜或重新上报。
在开标前,参与项目论证及知情人员要对项目相关信息保密。
招标文件为合同的重要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产品的技术参数;
2)评标办法;
3)投标供应商的资质条件,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资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身份证复印件、近二年主要工作业绩、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或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盖有单位公章的投标报价表(含分项明细表)、图书类书价和折扣等内容;
4)售后服务承诺;
5)到货、安装及调试日期、培训等要求;
6)保证金等其他条件;
7)必要时可以附上采购合同草案。
上述细节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确定具体需求,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人员与代理公司负责指导,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负责人负责把关。
确认后的招标文件需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骑缝章。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负责人也要在核心要求方面签字确认,共同为学院把关。
2、开标及确定中标单位
使用单位负责人作为我院代表参与评标,应认真负责,站在学院的利益上认真把关。应与评审专家一起,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审核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候选中标供应商。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
中标候选的供应商确定后,代理公司要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7日内接受质疑监督。
(三) 质疑与投诉
如果投标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代理公司或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与使用单位沟通,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如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具体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签订采购合同
学院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与我院签订合同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人员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经使用单位确认后,我院可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安排招标。
采购合同一式六份,主要条款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品牌、价格、数量、规格型号、质量、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方式、相关约束、争议处理的方式等含在投标文件中的内容。
采购合同中的标的、规格型号、金额、数量、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须与投标文件一致。
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人员负责组织使用单位、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使用单位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代表我院确定合同内容,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各相关负责人在《鲁迅美术学院货物采购合同确认单》(附件15)上签字确认后,合同加盖我院公章(含骑缝章)。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将合同的内容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办的要求录入政府采购网,负责协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网进行相应处理。
(五)履约验收
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人员、监察审计处共同参与,按照《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辽财采【2010】418号)(附件16)的要求,对中标供应商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前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自行开箱使用。
货物类和服务类产品属国家标准产品或技术要求不高且品牌、型号规格明确的,随到随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安装、调试及培训完毕后再行验收,必要时邀请行业专家共同参与验收工作。
参与验收成员须逐项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对,检验设备安装调试、运行及培训情况。参与验收相关人员应当在《鲁迅美术学院货物采购履约验收报告单》(附件17)上签字,使用部门加盖公章确认。
验收不通过的,使用部门需保持商品原封、原样,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退货或换货事宜。
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要保管好开箱验收资料,要责任到人,严格按照设备档案进行档案管理。
(六)付款
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在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发票背面签字,国有资产管理处填写《鲁迅美术学院货物采购付款通知单》(附件18),写明发票号码等与付款有关的信息,经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人、验收人、复核人、负责人共同同意后,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人办理入账并通知财务处验收合格,协助使用单位按照辽宁省有关管理规定和采购合同约定付款。
(七)采购文件归档
采购项目要进行档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将有关采购文件及时归档,并在项目完结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交学院综合档案室管理。
第四章 采购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七条 货物采购工作要坚持计划上报、采购与验收分离的原则,接受审计、财务和社会监督。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人和验收人要严格分开,不可为同一人。如使用单位主任负责采购,则由书记负责验收。对于机关各部门,部门负责人要安排好不同的采购人和验收人,并对整个过程负总责。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人负责采购事宜,验收人负责验收、上账、付款,复核人负责上报计划,并对采购人、验收人的工作及合同内容进行复核。
使用单位采购负责人和验收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采购和验收的情况,无论签字人为何人,出现问题时,使用单位采购负责人和验收负责人也要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处各岗位各负其责,出现问题时,国有资产处处长也要负相关责任。
第八条 在采购过程中,各岗位不仅要相互配合和帮助,还要相互制约。
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况,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损害我院利益;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
(三)开标前透露应保密信息的,损害我院利益的情况;
(四)其他损害我院利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鲁迅美术学院
2016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