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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章制度

鲁迅美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2017年04月28日 14:31  点击:[]

鲁美院字〔2016〕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鲁迅美术学院(以下简称“我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更好的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61号)、《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辽财资[2002]153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第36号)等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各教学单位、教辅单位、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我院国有资产是指鲁迅美术学院及所属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国有资产来源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 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添置、使用、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处置;资产统计上报;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及纠纷的调处等。

第五条 我院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工作职责与管理职责相结合。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六条 我院的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国家和辽宁省规定的配置标准。对于重新购置的资产,应当从教学和发展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可以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不重新购置。确需重新购置的,需在各自的财务预算内,按计划购置。

第七条 国有资产配置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各使用单位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依照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院领导班子同意后,报教育厅和财政厅审批。

(二)财政部批准后,各单位的资产购置项目要按计划购置,并在预算内支出。

(三)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情况,使用部门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应经院领导班长同意后,由国有资产处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同意后,使用单位在预算内支出。

第八条 用上级补助资金购置资产的,应当报教育厅、财政部门备案。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

第九条 对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根据国有资产处提供的凭证及时入账,在年终资产统计报告中披露。

第十条 我院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对配置购入的资产由我院国有资产处组织,审计监督、使用部门验收后,按有关要求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使用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努力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要加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努力提升我院品牌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努力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对于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应当经院领导班子同意,报教育厅、财政厅批准;未经批准,不可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 对于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教育厅、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批准,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应当与承租(借)人签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要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闲置的国有资产,要本着充分合理利用原则,调剂分配。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按照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清查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清理;

(二)账务清理;

(三)财产清查、损益认定;

(四)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财政监督与内部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财政厅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收集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档案,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按照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进行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二十九条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辽宁省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鲁迅美术学院

2016年4月28日

 

 

 

 

                         鲁迅美术学院                        2016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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