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军训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07 11:04:14

学生军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军事训练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必修课,对增强大学生国防意识、培养吃苦耐劳精神、严格组织纪律观念、加强集体主义精神、锻炼坚强意志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为规范我院学生军训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军训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军训要求

第二条 一切行动听指挥,服从管理,尊重教官和驻营老师。

第三条 吃苦耐劳,严于律己,积极参训,军事训练中按规定着装,注重仪表,军训生活中团结互助、尊重他人。

第四条 提高安全警惕性,严格遵守军事管理区和学院各项规定,确保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五条 军训期间,严格作息,令行禁止。

第六条 积极参加军训期间文娱活动,培养集体主义精神。

第七条 军训期间,学员原则上不得请事假。凡请病假学员,须凭随营校医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及处置意见,向军训所在排教官报告,并按照医生处置意见进行休息或离营诊治。对无顾不参加军训活动的学员,学院将按照旷课进行处理。

第八条 学生在军训期间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随营老师及教官。

第三章 免训相关规定

第九条 学生因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低血糖症、身体伤残、哮喘、手术未愈、持续高烧、梦游症、心理疾病和传染病等不适合参加军训的,须办理免训审批手续。学生办理免训审批手续时,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免训。对未经审批不按规定参训的学生,学院将按照旷课对学生进行处理。

第十条 凡未参训学生,在我院第一学年期末学生奖学金评定中,不具有参评学院一、二等奖学金及其它评优资格。

第四章 军训考核及评优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军训期间,学院驻营老师和承训部队教官将组织参训学员填写《鲁迅美术学院学生军训考核表》,鉴定参训学员军训期间表现,考核学员军训成绩,军训鉴定和考核成绩将装入学生个人档案。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员,取消学院第一学年各项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学员军训结束后,学院和承训部队开展军训标兵和军训优秀学员评选,其中,军训标兵评选比例为军训学员总数的10%,军训优秀学员评选比例为军训学员总数的20%,学院对表现优秀的军训学员给予表彰、颁发证书、在学院第一学年期末奖学金评定中给予相应加分,同时,获奖学员将作为评优选干重要依据向各系级教学单位予以推荐。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军训经费根据每年具体情况在军训之前作出预算并向主管领导报批,主要包含教官食宿费用、军训工作人员加班费、开营、闭营仪式场地布置费等,军训结束后一次性统计并经学生处审核再报领导审批,最后财务处报销。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鲁迅美术学院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