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美术学院关于全日制学生应征入伍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7-07-17 11:17:35

 

 

 

 

鲁美院字〔2017〕89号

 

 

鲁迅美术学院关于全日制学生

应征入伍的规定(试行)

做好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既是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依托国民教育为部队培养输送高素质人才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军队资源优势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5]81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意见》(辽教办发[2015]115号)文件精神,为继续深入做好我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现对我院全日制学生应征入伍各项事宜作出如下规定:

一、征集范围和对象

(一)征集范围。我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和已被我校录取且尚未报道的新生。

(二)年龄要求。在校男大学生为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至22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放宽到24周岁;在校女大学生为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至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年满17周岁的在校大学生也可应征入伍。

(三)征集条件。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须符合兵役机关有关规定。

二、征集程序和体检、政审办法

我院大学生征兵工作,按照网络注册、本人报名、学校推荐、体检政审、批准入伍的程序进行,学生自愿报名,学院进行初审、报市征兵办公室复审。

市征兵办公室组织应征学生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三、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有关政策

(一)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复学后学费资助政策。

对入伍的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在校期间已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不享受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复学后学费资助政策。

(二)入伍前学业安排和退役后复学政策。

1.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不包括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经本人申请,并履行相关程序,报学院批准后,可转入本校区同专业不同专业方向学习。所转专业必须符合省教育厅有关大学生转专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的在校生,在退役复学当年评选本年度学校优秀奖学金、优秀学业奖学金时提升一个等级。符合所学专业获得奖学金等级最低标准的,直接获得相应等级的奖学金,且不占其所在教学单位的名额。同等条件下,在省、市、学校各项评优中优先推荐。

3.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在校生,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评选条件,可优先获得国家奖、助学金。

4.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5.毕业生退伍后,在国家政策基础上,同等条件下,报考本校研究生优先录取,在校学生毕业考研时同样适用本条款。

6.在校大学生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其退役复学后可以免修部分选修课,原则上本科生不超过10学分,研究生不超过9学分。

7.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在授予学士学位时不受外语等级限制。

8.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公共体育、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为本门课程班级平均成绩,若本门课程班级平均成绩不及格,则其成绩为及格(或60分)。

9.已被我院录取但未报到的学生入伍后保留入学资格。对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两年内。

10.退役复学的学生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均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11.退役复学学生申请入党时,如满足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则直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的党员标准时可优先培养入党。

12.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符合评定条件的,优先推荐为“辽宁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有创业意愿,优先进入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训基地。

13.对于大学生在服役期间受到处分和因本人原因非正常退出现役的,不可再享受学费和补助金等优惠政策。对于已经一次性返还、代偿学费的学生,必须将尚未上缴的学年度学费退回。

(三)服义务兵优待金标准

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和应届毕业生,服役期满退伍后,由入伍所在地区、县(市)政府按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含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给经济补助。

(四)退役应届毕业生安置政策

经学院所在地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在退役后允许在入伍地落户,享受当地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抚安置政策。落户时凭部队发给的《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入伍地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出具的《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户籍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等到户籍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五)就业扶持政策

1.退役就业服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三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院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退役毕业生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本院的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2.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岗位。沈阳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将拿出一定比例的县(市、区)、乡(镇)机关公务员考录计划,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录取,退役大学生士兵在部队服役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全省各级各类中小学在招聘教师时,优先录用具备教师资格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3.实施鼓励自主创业政策。扶持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退役士兵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可给予2000-4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4.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予以发放贷款。

5.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娱乐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6.实施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可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进行推荐就业。

(六)部队待遇

1.选拔军官。入伍毕业生,在部队服役满1年半以上,年龄不超过26周岁,符合军委关于提干有关政策的,可以直接提拔为现役军官;入伍满1年半,年龄不超过23周岁,表现优秀的,可以报考军队院校。

2.选取士官。在校大学生士兵选取士官优于普通士兵;大学毕业生士兵选取士官,其在校就读年数视同服役时间。

3.服义务兵的待遇。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每月津贴待遇,驻西藏等艰苦地区的义务兵发放地区补差。入伍期间吃住、服装免费保障,退伍时国家按标准将给予一定金额退伍费。

(七)复检退兵

新兵到达部队后,部队要进行身体复检和政治复查,发现身体和政治不符合条件,且不宜在部队服役的,要做退兵处理。被退回的在校大学生可选择复学,但因拒服兵役被退回的,按国家《兵役法》规定不能选择复学。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造成退兵的学生不得适用以上规定。

以上规定由武装部会同学生处、组织部、教务处、研究生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各教学单位负责落实。上级文件如有变化,一切遵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鲁迅美术学院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