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美术学院本科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12 08:27:28

 

 

 

 

鲁美院字〔2017〕98号 

鲁迅美术学院本科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第4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有关新生复查的规定,详见《鲁迅美术学院新生入学复查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管理办法按照《鲁迅美术学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和《鲁迅美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按照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计划,每学期要修满教学计划内所规定的课程;学生于毕业前须修满选修课学分19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合格,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并记入成绩单。

第十六条  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综合素质考核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留(降)级至本专业下一年级:

(一)学年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公共必修课首次考核未通过者;

(二)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必修课首次考核未通过者;

(三)三门公共必修课和一门专业必修课首次考核未通过者;

第十八条  本科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降级的,须办理休学,待下一届学生入学时,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  留(降)级学生应在原专业学习,以实际开设课程为准。留(降)级学生之前已读过的课程,如学时数、教学内容与现行教学计划的要求相同,且成绩合格,允许现行课程免修、免试。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取得的成果或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在专业必修课及专业限选课范围内,增加或优化基础课程及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内容,计入学分,纳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一条 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退学学生三年(含三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已修读过现在所属专业的相同课程且成绩合格的,经教务处审核认定后,予以承认,可以不再重新修读,并将之前已获得的成绩记入成绩单。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由于学校专业的特殊性,学生不可以转专业。为了鼓励学生应征入伍,支持国防建设,只有服兵役复学学生可以转专业方向。转专业方向具体要求根据《鲁迅美术学院关于全日制学生应征入伍的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

(二)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省外转入学校学生需要达到学校当年省外相同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折算后成绩);省内转入学校学生需要达到学校当年省内相同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折算后成绩);

(三)学生转入学校专业应为相同专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七)二次转学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转学具体程序根据《鲁迅美术学院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学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7年(雕塑专业为8年),应征参军者除外。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因自主创业,不能在校正常完成学业,提出申请休学,学校可以为学生办理休学手续,最长可以休学三年。

第三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继续休学的,应当在休学期满前重新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继续休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已留(降)级的学生再次达到留(降)级标准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办理继续休学或复学手续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在学校继续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下发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符合换发毕业证书条件者可在结业后按照学校的规定补考、重修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辽宁省教育厅的要求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涉及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参照《鲁迅美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生应当同学校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处分与学生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鲁迅美术学院学生综合量化测评办法》每学年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参照《鲁迅美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根据《鲁迅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鲁迅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鲁迅美术学院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