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美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2 08:29:44

鲁美院字〔2017〕99号

鲁迅美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第4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接到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后,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一)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有关新生复查的规定,详见《鲁迅美术学院新生入学复查工作细则》。

新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二年内,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其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能取得本学期学籍,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各种教学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休学与复学

第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学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7年(雕塑专业为8年),应征参军者除外。

第七条 休学条件

(一)学生在读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6周以上(含6周);

2、学生一学期内一次请事假3周以上(含3周);

3、由于其它原因,学生个人申请休学和学校认为应该休学者。

(二)下列情况不予休学:

1、凡进入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予以休学;

2、休学申请未通过审批。

第八条 学生因自主创业,不能在校正常完成学业,提出申请休学,学校可以为学生办理休学手续,最长可以休学三年。

第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本人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条 休学学生需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继续休学的,应当在休学期满前重新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继续休学。

第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带休学决定到所在系级教学单位填写复学申请;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

(三)因欠缴学费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先将学费缴齐;

(四)学生复学后,随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安全问题由其家长或监护人负责,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可报考其它学校。学校不受理处于休学期间的学生自费出国留学。

第三节 退 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已留(降)级的学生再次达到留(降)级标准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办理继续休学或复学手续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在学校继续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退学,经所在系级教学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第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下发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符合换发毕业证书条件者可在结业后按照学校的规定补考、重修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的, 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二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全体本科生。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原《鲁迅美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鲁迅美术学院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