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美术学院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7-09-12 08:31:30

 

 

 

 

鲁美院字〔2017〕100号

鲁迅美术学院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2017]第41号)要求,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高度负责的态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无法在本校学习,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经核查属实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

2、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省外转入我校学生需要达到我校当年省外相同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折算后成绩);省内转入我校学生需要达到我校当年省内相同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折算后成绩)。

3、学生转入学校专业应为相同专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七)二次转学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三、学生转学程序

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五份,说明理由,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手续。具体程序为:

1、省内转学。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2、转出学生提供材料:

(1)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出的办公会纪要;

(2)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3)申请转学的学生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4)转学学生,应由所在教学单位写一份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我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3、转入学生提供材料:

(1)校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入的办公会纪要;

(2)我校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4、因患病转学的学生,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材料。

五、转学使用统一规范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转入我校的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报送辽宁省教育厅备案。学生转学手续办理完毕,经学校公示无误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将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相关要求,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相关学籍异动处理。

六、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全体本科生。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原《鲁迅美术学院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鲁迅美术学院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