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2 08:38:27

 

 

 

 

鲁美院字〔2017〕102号

鲁迅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学生申诉制度,切实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第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对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申请、做出申诉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处理学生申诉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捷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学校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依法行使。

第二章 处理学生申诉的组织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校学生校内申诉事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基础教研部、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党政办公室、工会、保卫处、物业发展中心、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各一名,基层教学单位两名。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一人。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三人。主任由参加委员会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诉申请;

(二)召集和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三)在委员会意见不统一时,做出相关处理决定。

第八条 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都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所管辖范围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对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生依照本办法第九条提出申诉的,应当在收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因不可抗力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耽误申请期限,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属年级和专业;

(二)申诉事项和理由;

(三)申诉要求;

(四)本人联系方式;

(五)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六)申诉日期。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附学校处理、处分决定复印件一份。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主任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同时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申诉书内容欠缺的,应当责令申诉人限期补正;超过指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是否被受理,逾期视为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停止执行。原处理、处分部门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当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出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有关部门调取原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应当同时提交对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书面说明和答复。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评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结束。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决议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无重大程序缺陷,应当决定维持;

(二)原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处理明显不当的,或者有重大程序缺陷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改变原决定的建议,提交学校或者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书的,上款所列期限自申请人提交补正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二)决定的理由;

(三)当事人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具有鲁迅美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内、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全体本科生和研究生。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鲁迅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办法》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鲁迅美术学院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