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美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05 14:27:34

 

 

 

 

鲁美院字〔2017〕195号

鲁迅美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了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强化激励机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艺术人才,根据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种类

⒈奖学金种类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⒉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共三个等级。

⒊单项奖学金分为文明学生标兵奖、文体活动奖、社会实践奖、学生干部奖、创作设计奖和创新创业奖。

二、奖学金评定比例及标准

(一)评定比例

1.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5%;二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三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0%。

2.单项奖学金:每项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

3.参评学生总人数以各专业的年级或班级为基数,单项奖学金以班级为基数不足1人次的,需以年级为基数进行评定。

(二)奖学金标准

⒈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准:

美术学以外各专业: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500元。

美术学(美术史论、文化传播与管理)专业:一等奖2600元;二等奖1600元;三等奖800元。

⒉单项奖学金标准:每人300元。

三、学生参评奖学金基本条件

⒈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具有崇高的理想信念。

⒉遵纪守法,模范地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⒊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成绩优良,修满年度内应学课程,无不及格或不合格科目。

⒋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团队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院和社会组织的有益活动及公益劳动。

⒌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⒍在年度文明学生评选活动中被评为文明学生。

四、学生参评奖学金具体条件

⒈一等奖学金:学生在年度内所学学科考试中,专业课平均成绩排名在所在教学单位年级(或班级)10%以内(单科不低于85分);共同课(不含体育)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不低于80分);体育成绩单科不低于85分;外语成绩单科不低于70分;年终综合量化测评排名在所在系级教学单位年级(或班级)10%以内;文明学生考核成绩90以上,可参评一等奖学金。

⒉二等奖学金:学生在年度内所学学科考试中,专业课平均成绩排名在所在教学单位年级(或班级)25%以内(单科不低于80分);共同课(不含体育)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不低于75分);体育成绩单科不低于80分;外语成绩单科不低于65分;年终综合量化测评排名在所在系级教学单位年级(或班级)25%以内;文明学生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可参评二等奖学金。

⒊三等奖学金:学生在年度内所学学科考试中,专业课平均成绩排名在所在教学单位年级(或班级)50%以内(单科不低于75分);共同课(不含体育)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单科不低于65分);体育成绩单科不低于75分;外语成绩单科不低于60分;年终综合量化测评排名在所在系级教学单位年级(或班级)50%以内;文明学生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可参评三等奖学金。

⒋单项奖学金:学生在年度内所学学科考试中,专业课、共同课(不含体育)平均成绩70以上,年终综合量化测评排名在所在系级教学单位年级(或班级)70%以内,可参评单项奖学金。在文明学生考核中成绩特别优秀者可参评文明学生标兵奖;在文体活动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可参评文体活动奖;在社会实践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可参评社会实践奖;在学生干部工作方面成绩特别突出者,可参评学生干部奖;作品在市级以上比赛中获奖,作品入选省级以上展览,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作品、论文者,可参评创作设计奖;具备创新意识,在校级以上创新创业比赛中获奖者或在创新创业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可参评创新创业奖。

五、评比工作要求

⒈学生入学后第二学年秋季及以后每年秋季开学后,按学生学习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量化测评成绩评定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其中单项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可兼得,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可被授予优秀三好学生或三好学生荣誉称号,二、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可被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⒉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比要坚持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比工作要严格依照评比条件施行,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名额宁缺勿滥。

⒊评比过程中,各教学单位由院长(主任)、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主任)、教研组长(或工作室负责人)、任课教师代表、系级教学单位秘书、辅导员等组成7人或9人“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严格依照本办法履行评审职责。

⒋教务处、学生处、物业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学生成绩及综合表现通报各系级教学单位。各系级教学单位责成专人对学生进行经常性考核,建立学生成绩和综合表现档案,为年终综合量化测评提供客观依据。

⒌各教学单位初评结束后,应将评比结果进行公示,经一周公示确无异议后,及时将评比结果报学生处审核,最后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布和表彰。

六、奖学金发放程序:

1.学生处根据各教学单位上报的《**学院(系)20**—20**年度奖学金名单》制作《鲁迅美术学院20**——20**学年度学生奖学金用款情况》统计表,由辅导员确认本教学单位学生奖学金金额无误后签字,再由学生处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经批准后交由财务处,准备进行发放。

2.各教学单位制作《**学院(系)奖学金发放明细》表,内容包含学生学号、姓名、年级、专业、所获奖项、金额、银行卡号,需学生本人在确认无误后签字,学生处将表格汇总后交由财务处,财务处核实无误后将奖学金统一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

七、评定奖学金其它事项

1.学生在学期间,受学院处分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当年不得参评奖学金。

2.年度内有缓考、补考科目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3.留级学生留级后第一年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4.凡未参加军训学生,在我院第一学年期末学生奖学金评定中,不得参评学院一、二等奖学金。

5.学生在年度内所修选修课未获得相应学分者(已修够规定学分者除外),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6.本办法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鲁迅美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鲁迅美术学院

2017年12月1日

 

 

鲁迅美术学院     2017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