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美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3-04-25 14:31:08

鲁迅美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学院团委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目的,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成为大学生素质拓展的有力支撑和有效载体;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

第五条:学生社团由学院团委领导,各社团基地所在团总支分别管理。

第六条: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学院划拨。社团接受的捐赠、赞助由院团委统一代为管理,社团活动经费需提前向院团委上报书面预算,经院团委同意后,实报实销。

第七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第一创办人所属系团总支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报鲁迅美术学院团委备案。

第八条:学生社团成员应是全日制在籍注册的研究生、本科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我院学生社团分为理论学习、社会公益、专业结合、文学艺术、志愿服务等类别。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为院团委,院团委通过院大学生联合会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并备案。

第十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鲁迅美术学院大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鲁迅美术学院大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

(二)章程草案;

(三)系团总支出具的同意申请社团的材料;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五)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院团委在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组织筹备活动。

第十五条:从筹备之日起10日内,院团委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院团委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一个学生社团可配备1-2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遴选可以由院内教师、党政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条件:

(一)热爱社团工作,具有为社会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在思想、工作和生活中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努力做好学生的楷模,关心学生成长;

(三)具有一定的相关业务知识水平;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调查研究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五)具有适应工作的健康体魄。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职责

(一)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教育和引导学生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社团基本情况,树立良好的社团风气;

(三)帮助学生树立创新思维,注意发现和培养有特长的学生,对他们的思想和业务加以正确的引导和有效的指导,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

(四)指导社团开展内容健康、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社团活动,并对社团成员进行客观的评价和认定。

第二十条:指导教师工作量认定

(一)社团指导教师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1小时)对社团全体成员的培训指导活动;

(二)指导教师每学期至少参加2次以上社团活动;所指导的学生社团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学院将给予相应奖励;

(三)指导教师应于每学期末报送《鲁迅美术学院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社团活动登记表》(见附件),以确定其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情况,由院团委负责汇总、审核认定。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院团委指定院大学生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赞助,必须向院大学生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赞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应当每学期开学初向院团委登记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院团委批准。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院团委批准,同时按学院规定办理各项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如创办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院团委审查通过。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第二十八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院团委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九条: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院团委审后产生。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 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权按照校内已批准注册的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四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经费使用情况,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院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七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八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院团委核准。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 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分立、合并的;

(四) 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三条:鲁迅美术学院团委、鲁迅美术学院大学生联合会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鲁迅美术学院星级学生社团”。

第四十四条:我院“星级社团”年度淘汰制度。每年调整率在10%左右。

第四十五条:鲁迅美术学院团委、鲁迅美术学院大学生联合会每年将对“星级社团”进行重点奖励和资助。

第四十六条:院团委和大学生联合会每届社团节闭幕后对全院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对星级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和院团委指导;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四)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五)组织纪律性较差,不配合院大学生联合会和院团委开展工作;

(六)社团于学期开始超过三个月未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不足15人的;

(六)社团于学期开始三个月未进行活动,经整顿未见成效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由鲁迅美术学院团委、鲁迅美术学院大学生联合会共同制定,对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五十条:社团工作指导。

新社团注册程序:社团筹委会持申请书(及社团管理条例要求的其它材料)到系团总支申请,如同意加盖公章,到院团委审批注册。

社团大型活动申请程序:持申请书(后附活动策划书)到院团委审批。

第五十一条:补充规定

社团未经所在系团总支批准,擅自自行组织活动或参与校内外其他活动,主要组织者及参与者取消团内一切表彰资格,团内通报批评,并按学生手册相关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共青团鲁迅美术学院委员会

2017515

附件1:《鲁迅美术学院大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附件2:《鲁迅美术学院大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

附件3:《鲁迅美术学院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社团活动登记表》

附件4:《鲁迅美术学院大学生社团注销申请表》

附件1:

鲁迅美术学院大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申请社团名称

申请时间

类别

□ 理论学习  □ 社会公益  □ 艺术  □ 文学

□ 体育      □ 志愿服务 (只能选一项)

社团负责人

指导教师

社团基地名称

发起人姓名

5人以上)

申请社团概况

社团基地

所在系意见

(盖章)

                         

院团委意见

(盖章)

                         

附件2:

鲁迅美术学院大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

姓名

性别

照片

系别

年级

系内职务

出生年月

联系方式

负责社团名称

指导教师

个人简历

社团基地

所在系意见

              (盖章)

               

院团委意见

            (盖章)

               

附件3:

鲁迅美术学院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社团活动登记表

 

                 

所在部门

 

指导社团名称

指导社团

 

□学术科技类□理论学习类□实践服务类□文体艺术类

 

政治面貌

 

 

 联系方式

 

本学期指导

社团活动情况

社团负责人

 

社团指导教师

 

社团所在基地意见

     (盖章)

       

学院团委

   

 

    (盖章)

       

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社团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学院团委存档,一份社团指导教师留存。

附件4

鲁迅美术学院大学生社团注销申请表

注销社团名称

所在基地

类别

□ 理论学习   □ 社会公益    □ 艺术    □ 文学

□ 体育       □ 志愿服务

社团负责人

指导教师

社团基地名称

主要成员姓名

注销原因

社团基地

所在基地意见

(盖章)

                       

院团委意见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