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美术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5日 09:56  消息来源:


序 言


鲁迅美术学院前身是1938年建于延安的鲁迅艺术学院,是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艺术院校。毛泽东同志为学院书写校名和“紧张、严肃、刻苦、虚心”的校训。鲁艺先后迁址至齐齐哈尔、佳木斯、哈尔滨和沈阳,1949年曾更名为东北鲁迅文艺学院,1953年以东北鲁迅文艺学院美术部为基础组建成东北美术专科学校,1958年正式更名鲁迅美术学院,掀开了新中国高等美术教育的崭新篇章。悠久的办学历史积淀了学院深厚的文化内涵和领先的办学实力。


鲁迅美术学院秉承鲁艺的精神,心系国运、艺以载道的情怀,独立、批判、自省的目光,融汇中西,坚守博采众长、厚积薄发、推陈出新的理念,倡导时代精神、中国气派的学术内涵,努力办出特色,全面建设国际一流水平的高等美术学府,为美术发展史谱写更加绚丽多彩的篇章,为实现人的审美解放和全面自由发展做出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鲁迅美术学院,简称“鲁美”,英译为Luxun Academy of Fine Arts,简称“LAFA”。


学院网址为:http://www.lumei.edu.cn


学院法定注册地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9号。学院设有沈阳校区和大连校区。沈阳校区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9号,大连校区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金州新区金石滩金石路39号。根据办学需要,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调整法定注册地和校区。



第三条    学院经国家批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举办者对学院进行宏观指导,依法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办学条件,支持学院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合法权益。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


第五条    学院坚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以师生为本,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鲁迅美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民主集中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坚持依法治校,自主办学,保障教授治学,健全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维护师生权益。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学院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基本教育形式,同时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开展继续教育和其他类型的艺术教育和服务。


第九条    学院根据艺术人才培养规律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实行以艺术水平考试为主,区分不同专业兼顾文化课成绩,统一考试、集中录取的人才评价和考录机制。学院依法依规独立组织艺术水平考试,尊重并维护基于公平、公正原则的评判。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的招录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及学院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    学院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颁发学历,依法授予学位和荣誉学位。


第十二条    学院自主开展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建立健全学术研究的组织、管理、评价机制,推动学术研究与艺术创新;促进学术研究与人才培养的紧密结合,推动学研产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自主开展同境外教育、研究、创业、政府等机构和组织的交流合作,设立中外合作教育教学、学术研究项目和机构,提升办学质量和国际声誉。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和科学、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研究、创作、管理、服务等院内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坚持人才强校战略,依法依规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聘任职务职级。


第三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双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本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本院注册并取得本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学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履行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学生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给予充分关心和必要帮助。


第四章   管理和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鲁迅美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研究、创作、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二级单位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学院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院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全委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鲁迅美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院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研究、创作、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国际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研究、创作、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咨询和审议学院中长期教育、科研发展规划;对学院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科研创作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评议性意见;

(二)咨询和评审学院各类科研创作项目;评审科研成果,鉴定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受理有关学院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三)咨询和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四)参与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方案;

(五)组织评价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

(六)审核教学、研究、创作等学术奖项;

(七)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的科研学术水平评价、认定;

(八)受学院委托,代表学院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和学术讲座等学术工作;

(九)指导、组织全院学术交流活动;

(十)完成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与专业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院领导、二级学院(系)和二级学院相关行政机构负责人以及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经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后,由院长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决定或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召开。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如工作需要,无其它特殊情况,可连续任职。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校务委员会作为咨询审议机构,依照有关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通过民主协商,定期讨论关系本校全局的决策并提供咨询意见,对学院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基层单位的设置,学院预决算中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学院负责人和部分二级学院(系)、处室负责人、院工会主席、教授专家及其他方面代表。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院党委书记担任。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代表学院参加校内外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二级学院、系和研究中心(所)、实验室等教学研究机构,负责具体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和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有关事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系)、工作室及研究中心等,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二级学院(系)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研究、创作、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教学辅助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执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能,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组织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院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院支持各民主党派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院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四十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科研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一条    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力争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七条    学院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完整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学院与社会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条    学院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一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院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并根据自身条件提供相应服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与机构的合作,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四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学研究的联盟和合作组织。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置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在加强社会合作、扩大决策民主、争取办学资源、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作用。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工,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经学院认定、热忱关心学院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学院设置校友会。学院以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发展事业,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章   学院标识


第五十七条   学院徽志以红、黑、绿为主调。红色代表鲁迅美术学院历史传承,黑色代表鲁迅美术学院植根于东北黑土地,绿色代表鲁迅美术学院今天事业的勃勃生机。

第五十八条   学院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校名字体为毛泽东同志手书体。

第五十九条    学院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院徽志与横式中英文标准字校名左右标准组合。

第六十条   学院校歌为《鲁迅艺术学院院歌》。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校庆日为5月23日。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院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遇下列情况之一时需修订:


 (一)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三)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鲁迅美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