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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审计制度
鲁迅美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鲁美院字〔2019〕61号)
2020-06-05 16:10   审核人:





鲁美院字〔2019〕61号

关于印发《鲁迅美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大连校区管委会,各教学单位、各部门:

   现将《鲁迅美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鲁迅美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鲁迅美术学院

2019年4月28日

附件


鲁迅美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辽宁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由学院监察审计处通过对学院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审查,并进行确认、评价、建议,旨在促进完善管理控制,加强廉政建设,防范风险,创造效益,从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在主管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法依规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主管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辽宁省审计厅和辽宁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主管院领导应遵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第八条所要求的五项主要职责,加强对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和审计队伍的建设。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监察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热爱审计事业、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审计队伍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人员;监察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按规定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监察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恪守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树立良好形象。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监察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行使内部审计权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资格,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后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列入学院财务预算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监察审计处对学院和所属单位下列事项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1.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2.预算执行和决算;

3.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4.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5.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6.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7.物资、服务的采购;

8.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9.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10.学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

11.主管院领导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12.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的事项,由审计处归口负责管理和监督实施,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等由监察审计处下达。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处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1.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和有关电子数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4.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主管院领导同意,采取封存账册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5.向上级部门、主管院领导以及被审计单位反映真实情况,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6.督促检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的审计发现问题及审计意见的整改执行情况;

7.起草、制订学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施行;

8.参加本院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9.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10.公示审计结论性文件,但涉密事项除外;

11.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和提供;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遵循以下程序实施审计:

1.监察审计处根据学院中心任务和年度工作要点、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结合内部审计工作发展需要,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2.监察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方式,成立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应收集有关资料、取得审计证据和证明材料,编制并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主动出示审计人员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

4.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送交审计小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5.监察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审核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6.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7.审计事项完结后,建立审计档案,并开展审计项目质量评估,按照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监察审计处书面反馈执行情况。必要时,监察审计处可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主管院领导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执行审计报告、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及时进行内部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防范风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申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追究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监察审计处将向学院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2.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3.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4.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5.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6.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7.拒不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

8.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9.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10.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计结论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于处理: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提供虚假审计结论的;

3.泄漏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对象秘密的;

4.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鲁迅美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2004年3月版)同时废止。


        鲁迅美术学院                         2019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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