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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审计制度
鲁迅美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鲁美院字〔2019〕63号)
2020-06-05 16:15   审核人:





鲁美院字〔2019〕63号

关于印发《鲁迅美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校区管委会,各教学单位、各部门:

现将《鲁迅美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鲁迅美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鲁迅美术学院

2019年4月28日

附件


鲁迅美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中层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促进中层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院任命的经费包干教学单位、后勤管理、校办企业等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级及副处级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个人履行经济责任,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活动。

第四条  学院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确认、评价其任职期内经济活动管理工作中的业绩、揭示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其应负的责任,促进其依法行政,加强和完善学院管理,提高办学效益,降低办学风险,保障学院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并作为干部管理部门考核、评价、使用以及奖励、处罚干部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任职年限原则上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确定的届期年限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它年限。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以及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三)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有无违法违纪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管理是否规范,有无闲置浪费、资产流失等情况;

(五)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是否合法、有效,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设备购置、对外投资、工程建设、银行贷款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程序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取得预期成效,有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理和有效;

(八)有无公款私存,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九)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与廉洁自律情况,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校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还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2.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

3.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十一)其它应该纳入审计范围的事项。

以上内容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审计重点各有侧重。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第九条  组织部向监察审计处下发《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委托书要注明领导干部姓名、离任前所在单位、职务、职责、任职时间、审计目的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  监察审计处接到审计委托书后组建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少于4人,主要包括纪委、组织部、监察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的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其他文件资料,开展审前调查工作,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权和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工作目标、审计内容与重点、审计组分工与责任、审计工作其他要求。审计方案经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及时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财务收支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考核检查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院内纪检监察、财务的专项检查结果。有关单位应及时、完整地向审计组提供相关材料。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积极配合工作,按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要认真撰写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述职报告,并于接到审计通知书五日内提交审计组。述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本人承担的经济责任及履行情况,本人负责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单位主要经济活动管理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在经济方面取得的主要业绩及存在的问题,本人守法、守纪、守规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积极配合,按时、客观地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附带有关资料,对自己的工作业绩和问题做出真实的评价。

第十六条  审计组收到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在任期间述职报告后,根据具体工作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审计组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征求群众意见,准确记录基层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组查阅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对有经济实体和独立帐户的单位,同时查阅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在审计组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整理、归纳、汇总、分析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理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完成工作职责、工作目标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法规情况,廉洁自律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组通过审计讨论,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初稿的意见,并要求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自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领导干部或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做出的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审计组或院领导申请复议。审计组研究后认为有必要可予以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学院监察审计处;审计组应当就未采纳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意见的情况,向学院监察审计处做出书面说明。监察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经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向委托审计的组织部提交正式审计报告。正式审计报告应报送有关院级领导,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如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学院组织部书面提出,是否复审,由委托审计的组织部决定,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仍然有效。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建立审计档案,将审计工作方案、实施工作底稿及其编制、调整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第四章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院有关规定及经济责任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要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要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承担主管责任:

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要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组织部。领导干部离任要做好经济事项的交接工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交接的重要内容之一。新任领导负责全面落实审计意见,离任领导有配合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档案。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学院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和审计程序,努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并遵守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审计资料,如实介绍有关情况,全面客观的撰写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经主管院领导批准,监察审计处可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离任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的规定》(2004年1月版)同时废止。


    鲁迅美术学院                         2019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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