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来源:辽宁省纪委监委 沈阳市纪委监委
编辑:哈淼 李鹤 刘祉杉
责编:胡庆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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