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专题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要闻要论  学习动态  警示教育  学习资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学习资料>>正文
学习资料
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2024-05-06 10:26 辽宁省纪委监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纪律审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强迫他人违纪”,是指在被强迫的党员没有违纪主观故意情况下,违背其意志,采取胁迫等手段迫使其违纪的情形。


     

  “唆使他人违纪”,是指教唆、挑动、指使其他党员违纪的情形。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再犯”,指党员因违纪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后,又再次实施了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行为。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漏错”。构成漏错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一是违纪党员前一次受到的是除开除党籍以外的党纪处分,或者是政务处分等处分;二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发现的;三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以前实施的。


     

  党员受处分后又被发现此前未交代的违纪行为,说明其在前次组织审查期间,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没有如实向组织交代自己存在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问题,必须从严惩治。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哈淼 李鹤 康欣


责编:胡庆涛

审核:万红军



关闭窗口

备案序号:辽ICP备17006107号-2    本网站由鲁迅美术学院信息网络中心维护

Copyright By lumei.edu.cn 2002-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