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校区管委会,各教学单位、各部门:
现将《鲁迅美术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鲁迅美术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鲁迅美术学院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鲁迅美术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健全科研经费管理控制和监督机制,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学院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审计范围包括列入学院科研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依据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对我院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项目经费结题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项目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必须经学院审计处审计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审计处在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审计规定和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核签章。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学院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学院工作安排或学院科研创作处委托,制订科研经费专项审计计划,经学院批准,负责组织实施审计。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内容
(一)科研项目经费结题审计项目的主要审计内容:
1.科研经费纳入学院财务处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情况;
2.科研经费的拨付及预算执行情况。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
3.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情况,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4.科研经费用于货物、服务类支出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学院招投标相关规定,形成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院统一管理;
5.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项目的主要审计内容:
1.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财务处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2.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是否到位;
3.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和存在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等违规违纪问题;
4.科研经费用于货物、服务类支出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学院招投标相关规定,形成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院统一管理;
5.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6.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使用过程中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项目经费结题审计
1.科研项目负责人依据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表,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并填报《科研项目经费结题审计表》;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创作处对科研成果结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科研项目经费结题审计表》中签章;
3.财务处对科研经费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核并在《科研项目经费结题审计表》中签章;
4.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十个工作日前,将《科研项目经费结题审计》及相关送审材料报送审计处;
5.审计处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相关学院及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审计处应在收到送审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好审计资料的备案归档;
6.审计处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不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事项的,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审计意见,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意见的落实。如发现有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科研创作处并向学院领导报告,必要时开展专项审计。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
1.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按审计年度计划实行。已经接受政府审计机关专项审计的,或者已经接受科研项目主管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专项审计计划;
2.审计处根据科研创作处出具的审计委托书及时立项,制定审计方案;
3.审计处在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项目负责人,并抄送科研创作处、财务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等相关部门;
4.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按照审计处要求,及时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科研创作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
5.实施审计后,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项目负责人及科研创作处意见。审计处依据反馈的意见进行复核,并报学院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6.审计处向科研创作处、财务处、相关单位提交审计报告;
7.审计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并通报纪委等有关部门;
8.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落实整改。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对未落实整改的项目向科研创作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通报。
第七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