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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美术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25-02-17


鲁迅美术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依照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鲁迅美术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校在籍在校全日制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 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学生社团工作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贯彻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全过程,确保各项工作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第五条  学校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团委具体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管理机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分管共青团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团委、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科研创作处、建设管理处、财务处、保卫处、物业发展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定期研究部署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制度建设、指导教师选聘、资源保障、安全稳定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六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承担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等职责。

第七条  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二级院系党组织,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负责学生社团日常管理、活动监督指导、社团成员教育管理、指导教师推荐选聘和工作评价认定等工作。业务指导单位的党组织书记或部门负责人为学生社团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或部门相关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团委(团总支)书记或部门选配的指导教师为直接负责人。

第三章 注册登记

第八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每学年统筹开展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注册登记和年审工作。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对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注册登记和年审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校团委负责对以上材料进行复核并将结果提交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第九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二级院系党组织;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在业务指导单位指导下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鲁迅美术学院大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二)社团章程草案;

(三)业务指导单位出具的同意申请社团的材料;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等);

(五)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学生社团年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评定等级。

(一)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

(二)学生社团年审材料应递交业务指导单位初审,校团委复核后将申报材料和初审结果提交学生社团建设评议委员会评议审核;

(三)校团委将在年审工作结束后,对全校社团年审结果进行公布。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

(四)对年审合格的社团进行星级社团评比,获评星级社团的比例不超过社团总数的30%,按照5%、10%、15%的比例分别评定三星级社团、二星级社团、一星级社团,在社团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激励。

(五)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变更社团名称、人员机构、业务指导单位、社团章程等信息,须明确变更事项及变更理由,经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批。如私自变更,停止本学年所有活动;因私自变更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评议委员会审议后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的;

(四)在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五)涉及宗教文化的;

(六)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七)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八)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九)每学年活动次数少于4次;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的。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申请注销,须经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并由业务指导单位初步审查,校团委复核并报评议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注销。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时,由校团委、业务指导单位社团工作负责人和学生社团代表共同审议通过后,报评议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正式登记成员长期不足20人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审注册登记的或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三)没有指导教师的;

(四)连续3个月未进行正常活动的,未经审批私自组织外出活动的,活动未依法依规开展且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学生社团出现政治性、思想性错误的,管理出现严重问题并拒绝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指导的;

(六)出现其他应予以注销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者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及指导教师同意,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七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评议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学生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学生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指导学生社团执行全体成员大会制度,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指导学生社团加强功能型党支部、团支部建设;开展学生社团骨干遴选、培训、考核和激励等工作;监督管理学生社团活动及经费使用等;

(三)规范学生社团活动开展。审批、指导、参与、监督学生社团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活动;对学生社团宣传材料进行审批管理;涉及社团外出或与社会组织、单位、其他高校等联合的活动,指导教师须全程参与,确保思想政治工作到位和学生人身安全;

(四)定期对所指导学生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学生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报告;

(五)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社团指导教师聘任条件:

(一)师德规范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忠诚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热心公益事务,为人师表,关心关爱学生成长;

(三)工作认真,热爱学生社团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社团发展相关专业知识;

(四)工作经验丰富,能够为学生社团发展提供专业指导,接受校团委及业务指导单位统一管理;

(五)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指导教师应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

第二十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校团委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等部门,注重发挥院(系)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根据学生社团年审注册情况及学生社团工作需求,在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库内推荐指导教师提名人选,经评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正式聘任。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指导教师考核由团委牵头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基本业务能力、社团成员评价、社团指导单位评价、社团星级评比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对考核合格的指导教师予以认定工作量,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每两周对社团开展1学时的指导工作。考核合格的指导教师,按照每学年的教学周情况认定基础工作量,每学时按照指导教师对应级别的教学津贴标准计发。多名教师共同指导1个学生社团,由社团指导单位审定学时分配比例。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不计入专任教师核定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校团委研究并报评议委员会审批,予以解聘:

(一)违背宪法、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上级或学校相关规定的;

(二)指导教师不能胜任或不适合做学生社团指导工作,没有按照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因失职或指导不力造成学生社团出现重大事故的;

(四)在学校上一年度人事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私自组织学生社团开展具有商业行为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将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五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须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六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要加强对学生社团工作直接领导和具体指导,每学年至少研究1次学生社团工作。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指导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功能型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或功能型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功能型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八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在业务指导单位指导下召开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由校团委联合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进行资格复审、考察公示无异议后,经评议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公示聘任。学生社团注册成员100人以下的,负责人不超过2人;学生社团注册成员在100 人以上的,负责人不超过3人。

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政治立场鲜明,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必须是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无挂科;

(三)具备突出的组织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五)研究生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事先征得导师同意。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在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指导下对社团进行规范管理,组织举办社团活动,管理并定期公示所在学生社团财物。学生社团可以根据自身工作情况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内部组织机构一般不超过5 个,每个组织机构负责人不超过3人,具体设置情况和重大变更应经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经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同意,报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校团委每年牵头开展“星级社团”评选,定期举办学生社团文化节等活动,搭建学生社团宣传展示平台,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着力构建鲁美特色社团文化体系,打造高质量精品社团活动。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 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审核,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需要室外悬挂、张贴宣传品、条幅、海报,开展线上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并按学校相关要求完成审批流程,指导教师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学生社团活动在校内开展,举办活动需要借用场地的,须经指导教师同意,按照程序向场地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确有必要外出活动时,须报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审批同意,做好活动流程方案和安全预案,并由指导教师或指定在职在岗教师带队,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邀请校外人士或学生社团来访、调研、交流、培训等活动须由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进行。学生社团举办讲座、报告会、沙龙论坛等活动,需按学校相关制度履行审批和反馈手续。

第三十五条  校团委要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七章 建设保障

第三十六条  学校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由校团委统筹管理,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相关部门、社团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本科、研究生正式注册登记及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授权校团委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鲁迅美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