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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鲁迅美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5-02-19

共青团鲁迅美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  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二条  教职工团员(28周岁以下)每月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按去尾法取整。团员工资收入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团费。最高交纳20元

第三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四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五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六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级团委组织部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门转交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七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预交团费。

第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九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

二、团费使用

第十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团员、团干部;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

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7)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三条  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 团费管理

第十四条  团费由团委组织部门代团委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部门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团费在学校的基本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团费必须存入学校基本账户所在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十七条  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团委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团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省级团委组织部门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校级团委可以留存一定比例的团费。具体留存留存比例由省级团委参照省级党委确定的各级党费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团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共青团鲁迅美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