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网
网站首页|机构概况|通知公告|工作动态|工作研读|廉洁教育|党纪法规|监督举报|资料下载
辽宁省纪委印发《关于五... 09-23
省纪委监委下发通知:关... 09-06
关于严明中秋、国庆期间... 09-18
关于开展学生奖惩工作专... 09-15
关于开展“弘扬清风正气 ... 09-09
更多>> 
请输入要搜索信息的内容!

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9号鲁迅美术学院机关楼231室

邮编:110004
传真:024-83937660

 
工作研读
权威解读||中央纪委审理室: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如何宣布和执行?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7-03-29

  中央纪委审理室:党纪处分决定的宣布和执行,是党组织审查处理党员违纪问题的必经程序。    

  依据有关规定,党纪处分作出后,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负责向本人宣布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宣布时应向受处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询问其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做好相应的思想教育工作,并请其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写意见。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同时,处分决定通知及处分决定书要抄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有关部门负责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需要办理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及时予以办理。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一般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