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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美术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3-0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和完善师德失范行为受理和调查处理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鲁迅美术学院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教职员工(以下统称“教师”),其它与学校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主要是指教师的职业道德,具体是指教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校管理和社会活动等方面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是统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负责指导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和调查处理。

级单位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日常工作,负责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初步受理和初期调查,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六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分管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各级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各部门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师德负面清单

 

第八条 教师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主要有: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它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三)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造成不良后果。

(四)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宜,造成不良后果。

(五)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六)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学生,损害学生合法权益,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或教唆学生对其他学生有前述行为。

(七)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自行逃离。

(八)在人才培养方面违背师德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教师在科学研究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主要有:

(一)抄袭、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故意重复发表学术成果或不当署名,包括没有参加创作而在他人学术成果署名,或者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三)弄虚作假,伪造或篡改数据或文献,或者在学术评价中提供虚假信息。

)违规使用科研经费,造成不良后果。

(五)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六)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或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

(七)在科学研究方面违背师德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教师在学校管理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主要有:

(一)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二)在招生、招聘、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审、人才项目申报、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索要或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财物;参加由在校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四)干扰或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五)有意破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设备、设施;未经学校允许,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六)在学校管理方面违背师德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教师在社会活动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主要有:

(一)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规范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秩序。

(二)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造谣、举报等形式恶意中伤陷害他人。

(三)采取谩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

(四)恶意泄露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

(五)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毁坏公物。

(六)通过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

(七)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邪教组织活动。

(八)在社会活动方面违背师德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受理和调查

 

十二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或二级单位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举报学校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二级单位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直接接到的举报,应及时受理并开展初步核查。经核查初步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将相关材料报告给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十三 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写明举报人本人的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以及联系地址,写明被举报人姓名、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失范行为的基本情况等,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经由匿名举报、媒体披露等反映的涉及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线索,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可视情节适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不受理如下举报:

(一)与教师师德无关的;

(二)未提供书面材料的;

(三)无明确对象、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四)已进行调查并有明确结论又重复举报的。

第十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举报材料,决定受理后由被举报人所属单位的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工作;如涉及多个单位、情况复杂的,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委派相关单位或职能部门牵头负责,组建联合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工作。

第十 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至少1人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人员协助调查。调查工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延长调查时限。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调查过程中,调查小组应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在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材料涉及的师德失范行为要点、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等,并附调查过程的完整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调查报告经调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到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审议和处理

 

十七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调查报告,启动相应处理程序。

(一)对存在一定师德失范风险,但还未构成师德失范事实的,由所在单位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相关警示教育处理,并做好记录。

(二)确实存在师德失范问题的,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召集相关单位或部门召开会议,审议调查结果,形成处理意见,报学校常委会批准,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十八 调查人员、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委员、级单位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成为举报人或被举报人的;

(二)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与调查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

(四)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十九条 参与调查、审议的人员应对调查和处理相关的所有情况保密,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及二级单位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违反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处理期满后,处理自然解除。对于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解除后,相应导师资格不视为自动恢复。

第二十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以下处理:(一)批评教育;(二)诫勉谈话;(三)责令检查;(四)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是中共党员的,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处置。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二 学校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送达被举报人、相关单位并通知举报人。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可视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三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十四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项师德失范行为的;

)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十五 对于恶意诬告的举报,经调查核实,举报人为鲁迅美术学院教师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处理。举报人为鲁迅美术学院在校学生的,按照《鲁迅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恶意诬告的举报人为校外人员的,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有权向举报人所在单位提出对举报人的处理建议并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九 经初步核查或调查认定被举报人没有师德失范行为的,所在单位应该在被举报人受影响范围内进行澄清。

 

第六章 申诉、监督和问责

 

第三十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复核决定不认可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提请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教师涉嫌师德失范、已经被正式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教师在被正式调查期间,应积极配合,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被问责时,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举报受理及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均交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