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我校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鲁迅美术学院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鲁迅美术学院全体教职工(以下均称“教师”)。其他与学校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师德师风考核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遵循教师职业发展特点。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制度刚性约束、日常教育督导与自我修养相结合,正面表彰激励与负面严肃惩处相结合,发挥师德师风考核的导向作用,建设学校师德师风良好生态。
第四条 师德师风考核具体考核教师在政治站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校管理、社会活动等方面遵循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情况。
第二章 考核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师德师风考核的领导机构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和指导考核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教职工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单位对照有关规定,参照《鲁迅美术学院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标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后开展考核工作。
第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由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师德师风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一)因工作调动、转岗等在新岗位工作不满半年的人员,由现工作单位在征求原工作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现聘岗位进行考核;借调人员按实际工作时间由借调单位在征求被借调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考核。
(二)新入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实际在岗工作时间进行考核;
(三)进修、访学、挂职锻炼或者公派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征求其进修、访学单位意见后,对其师德师风进行考核;
(四)因病假、产假、事假或其他个人原因年内累计在岗工作不足6个月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其在岗期间师德师风表现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等次
第七条 师德师风考核可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评议和领导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考核内容主要依据政治立场、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教书育人、爱护学生、为人师表、爱岗敬业、遵守学术规范、廉洁自律等九个观测点给予评价。
第九条 师德师风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次,按照《鲁迅美术学院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考核:
(一)优秀
师德表现突出,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获得师生和社会高度认可。
(二)合格
师德表现良好,起到引导带动作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三)基本合格
师德表现一般,在教育教学和个人生活中发表或发生轻微有损教师职业形象的言论或行为,未造成恶劣影响。
(四)不合格
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认定,存在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十项准则》及其他违反师德行为。
第十条 考核年度内出现与师德师风相关的教学(管理)事故人员或受到处分人员,师德师风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师德师风考核的教师,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师德师风考核程序:
(一)年度师德师风考核工作,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二)各单位组织教师对个人年度师德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并填写《鲁迅美术学院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表》。
(三)各单位确定师德师风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填报考核汇总表,并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
(四)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各单位的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初步意见,拟定师德师风考核结果,报送学校审定。
(五)师德师风考核工作结束后,师德师风考核结果材料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按照有关规定存档。
第十三条 对拟作出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各单位应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及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第十四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出现较大争议时,应根据相关部门实际调查情况依规研究确定。教师对师德师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结果通知下发的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认可的,可在复核结果通知下发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受理申诉,并成立专项认定小组,做出师德师风考核的最终认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师德师风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六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运用于教师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聘任、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绩效考核、纪律处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各种待遇。近三年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请岗位晋级。
第十八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基本合格”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应确定为“基本合格”,并按学校相关文件处理办法执行,第二年不得申报各类资格认定和专家推荐,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
第十九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不合格”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表彰资格和至少24个月职称评聘、推优评先、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考核年度内相关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累计两次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在编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新入职教师试用期满,师德师风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方可正式聘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到校外培训、进修、访学等,上一年度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应达到“合格”及以上。
第六章 考核监督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以调研走访、抽查、谈心谈话等方式定期排查教师的师德情况,及时发现潜在风险与苗头性问题。发现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及时向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作为师德师风投诉受理部门,应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认真做好师德师风建设和监督工作,对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