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各部门及有关人员查阅档案时,须认真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并按规定的手续进行查阅。
二、本院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查阅本部门及本人存档的档案材料,查阅其他部门或他人存档的档案材料要取得当事人同意。查阅机密以上档案,按《档案保密制度》有关条款办理。
三、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工作需要借出时请先办好借阅手续。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如不能按期返还,需办理续借手续。
四、查阅档案材料,需要摘抄或复制、拍照时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复印的资料要加盖综合档案室公章。
五、借阅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记录及密级案卷时,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方能查阅或借出。
六、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资料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经档案室负责人批准,并按规定收费。
七、对查阅、借出的档案要严加爱护,严禁私自转借。借用中不得涂改、批注、抽页、损坏,要保持案卷完整、清洁。
八、档案人员对归还的档案,应详细检查,核对无误后,办理注销手续。如发现有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追查,适当处理,造成严重损失者,应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