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织服装艺术设计学院教学质量监控督导组岗位职责
一、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以学院教学监控体系为核心的系部教学质量保障机制,明确教学质量监控督导组(以下简称 “督导组”)的工作定位与核心职责,切实提升染织服装艺术设计学院教学质量,依据学校相关教学管理规定,结合本学院学科专业特色,制定本岗位职责。
二、核心职能定位
督导组作为系部教学质量监控的核心执行力量,承担“评估、监控、反馈、改进”四大核心职能,以“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为工作目标,全面保障系部教学各环节有序、高效开展。
三、具体岗位职责
(一)教学评估体系建设与执行
依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牵头开展系部 “评教、评管、评学” 三项核心评估工作,确保评估流程符合学校要求,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二)教学工作自评
按照学校及学院部署,定期组织学院教学工作自评,涵盖课程设置、教学进度、师资配备、教学资源使用、实践教学开展等核心环节,梳理优势与不足。
(三)教师教学质量监控
建立学院教师教学质量常态化监控机制,通过随堂听课、教学资料检查(如教案、课件、作业批改记录等)、教学过程巡查(如理论课纪律、实践课指导情况)等方式,全面掌握教师教学状态。为学院最终评定提供客观、准确的基础数据,同时针对教学质量待提升的教师,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
(四)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评估
牵头组织学生学习状态与学习效果的专项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生课堂出勤率、课堂参与度(如提问互动、小组讨论表现)、作业完成质量、实践作品水平、考试考核成绩、专业能力提升幅度(如设计思维、动手能力)等。为学院调整教学策略、优化课程内容提供依据。
(五)问题分析与整改建设推进
定期汇总“评教、评管、评学”及各类监控、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如课程衔接不畅、实践教学资源不足、学生学习动力薄弱等),组织督导组内部及系部相关教师开展专题研讨,深入分析问题根源。
基于问题分析结果,制定具体、可落地的整改措施与建设方案(如调整课程大纲、补充实践设备、开展学生学习指导讲座等),并跟踪整改方案的执行进度,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实现教学质量持续提升。
(六)听课制度制定与执行监督
结合学院教学实际,制定染织服装艺术设计系教学质量监控督导组听课制度,明确听课对象、听课重点等要求。督导组成员需严格按制度要求组织听课,认真填写《染织服装艺术设计系教学质量监控督导组听课记录表》,课后及时将记录表提交学院备案,形成完整的听课档案。
(七)学生教学意见收集与反馈
建立学生教学意见收集机制,随时和定期相结合,个别访谈与召开座谈会相结合,听取学生的意见,及时反馈到学院。
染织服装艺术设计学院
2019年4月
2025年10月修订
染织服装艺术设计学院教师艺术修养及创作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号召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希望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弘扬正道,在追求德艺双馨中成就人生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文联十一大、中国作协十大开幕式上的重要讲话中,深刻阐述了文艺工作者坚持正确人生方向、创作导向的重要性,勉励文艺工作者努力实现崇高的道德修养和高超的艺术水准的统一。
为履行好文艺工作者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担当,确保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推进良好教风的形成,认真学习并总结习总书记讲话精神,特制定染织服装艺术设计学院教师艺术修养及创作原则,以提升教学团队教师的综合素质。
一、要求广大教师要具备高尚的思想素质、坚定的政治素质、独特的人格魅力、必要的教育心理学知识以及综合话语表达能力,履行好文艺工作者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担当。
二、作为艺术类院校的文艺工作者,须以人民关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把人民重托牢牢记在心里。艺术创作思想精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的不变原则,艺术精湛是古今中外优秀作品的共同标志,制作精良应遵循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三、心系民族复兴伟业,热忱描绘新时代新征程的恢宏气象。要深刻把握民族复兴的时代主题,把人生追求、艺术生命同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愿望紧密结合起来,以文弘业、以文培元,以文立心、以文铸魂,把文艺创造写到民族复兴的历史上、写在人民奋斗的征程中。
四、希望广大文艺工作者坚守人民立场,书写生生不息的人民史诗。源于人民、为了人民、属于人民,是社会主义文艺的根本立场,也是社会主义文艺繁荣发展的动力所在。广大文艺工作者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艺术的最高标准,创作更多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让文艺的百花园永远为人民绽放。
五、文学艺术以形象取胜,经典文艺形象会成为一个时代文艺的重要标识。一切有追求、有本领的文艺工作者要提高阅读生活的能力,不断发掘更多代表时代精神的新现象新人物,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的艺术创造,以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相结合的美学风格,塑造更多吸引人、感染人、打动人的艺术形象,为时代留下令人难忘的艺术经典。
六、希望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守正创新,用跟上时代的精品力作开拓文艺新境界。衡量一个时代的文艺成就最终要看作品,衡量文学家、艺术家的人生价值也要看作品。广大文艺工作者要精益求精、勇于创新,努力创作无愧于我们这个伟大民族、伟大时代的优秀作品。
七、要把提高质量作为文艺作品的生命线,内容选材要严、思想开掘要深、艺术创造要精,不断提升作品的精神能量、文化内涵、艺术价值。
八、创新是文艺的生命。广大文艺工作者要有学习前人的礼敬之心,更要有超越前人的竞胜之心,增强自我突破的勇气,抵制照搬跟风、克隆山寨,迈向更加广阔的创作天地。
九、要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把艺术创造力和中华文化价值融合起来,把中华美学精神和当代审美追求结合起来,激活中华文化生命力。故步自封、陈陈相因谈不上传承,割断血脉、凭空虚造不能算创新。要把握传承和创新的关系,学古不泥古、破法不悖法,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文艺创新的重要源泉。
十、一切创作技巧和手段都是为内容服务的。科技发展、技术革新可以带来新的艺术表达和渲染方式,但艺术的丰盈始终有赖于生活。要正确运用新的技术、新的手段,激发创意灵感、丰富文化内涵、表达思想情感,使文艺创作呈现更有内涵、更有潜力的新境界。
十一、希望广大文艺工作者用情用力讲好中国故事,向世界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中国人民历来具有深厚的天下情怀,当代中国文艺要把目光投向世界、投向人类。广大文艺工作者要有信心和抱负,承百代之流,会当今之变,创作更多彰显中国审美旨趣、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反映全人类共同价值追求的优秀作品。
十二、文艺的民族特性体现了一个民族的文化辨识度。广大文艺工作者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同世界各国文学家、艺术家开展交流。要重视发展民族化的艺术内容和形式,继承发扬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传统,拓展风格流派、形式样式,在世界文学艺术领域鲜明确立中国气派、中国风范。
十三、广大文艺工作者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自觉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要有“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的精神,歌颂真善美、针砭假恶丑。对正能量要敢写敢歌,理直气壮,正大光明。对丑恶事要敢怒敢批,大义凛然,威武不屈。要弘扬行风艺德,树立文艺界良好社会形象,营造自尊自爱、互学互鉴、天朗气清的行业风气。
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应强化文艺创作的责任意识,强化文艺创作的使命感,强化文艺创作的忧患感,强化文艺创作的荣辱感;打造文艺创作的人才队伍,选拔领军人才擎旗引路,培育高才是着眼未来发展拓土开疆。
染织服装艺术设计学院
2021年11月
染织服装艺术设计学院教师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师教学培训是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重要手段,通过培训有利于促进教师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和业务水平。为增强染织服装艺术设计学院教师的业务素质与教学能力,促进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学科发展,使本院教师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以下教师外出学习培训制度。
第二章 培训原则和形式
第二条 教师培训以增加、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为重点任务。
第三条 教师培训应促进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与学院整体布局规划相配合,教师应做到科学规划、择优培训、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加强实践。
第四条 学院积极支持教师参加校内、外各级组织的培训,如校内培训、校外培训、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包括线下集中培训、线上培训、专题讲座、教学沙龙、教学研讨会、学术会议、学术交流等多种形式的培训。
第三章 培训对象
第五条 培训对象为学院在岗在编的从事本科、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教学人员、实验专业技术人员、辅导员、教学管理人员。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学院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优先推荐爱岗敬业、专业能力强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参加重点培训项目,每年计划资助至少两名教师参加外出培训,同时每年计划资助两门一流课程的教学成果展览。
第七条 学院建立教师培训档案,做好教师培训期间的检查督促等工作。申请专项经费资助的教师以及所有参加外出培训的教师需提前向学院提交申请,协调好教学与培训的时间,不影响教学任务,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培训。
第八条 参加培训的教师应遵守培训纪律,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教师要按期完成培训任务并如期返岗履职,培训结束后提交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及培训相关成果上交学院存档。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学院积极投入资金,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统筹管理,专款专用,为顺利开展教师培训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
第十条 大力鼓励支持教师积极申报科研项目,结合所承担的科研经费,可作为参加培训的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的报销要求需满足以下条件:被资助教师培训结束后,需提交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成果,培训成果可以通过展览、讲座、核心论文发表,可以结合双一流ABCD等级评定标准等多种形式体现,满足其中一条即可符合资助标准。
第十二条 教师培训专项经费资助金额,根据每位教师申报的具体培训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被资助教师报销时应向学院提供培训通知、费用开支的原始明细单据、发票、发票真伪查询凭证等材料,学院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十三条 参加培训的教师获得优异成绩、取得重要成果、发明或教学科研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可通过通报表扬、宣传报道、颁发荣誉证书等方式予以激励。
染织服装艺术设计学院
2023年12月13日
染织服装艺术设计学院教师学术诚信规范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新时代求真务实的科学家精神,营造诚实自律的优良学风,鼓励科研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树立严谨踏实、追求真理、严谨求实、诚信负责、真诚协作的学术氛围,严肃查处学术不端事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和管理办法适用于鲁迅美术学院染织服装艺术设计学院全体教职工的学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偏离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和科研伦理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条 本院全体教职工应积极参加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规范有关的学习、讲座或活动,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规范。在从事学术活动时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
第四条 对违反学术诚信行为的查处,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方针,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决不姑息,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章 基本学术诚信规范
第五条 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依照学术规范合理使用引文或引用他人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引用他人的成果、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均应注明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六条 学术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者,才有资格在研究成果中署名。有资格署名者,除因保密需要或本人书面同意外,均应署名。合作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任何成果均应在发表前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第八条 在校教学期间完成或主要利用学校资源做出的研究成果,单位署名应为鲁迅美术学院。要保证学校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关键技术或者资料。
第九条 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第十条 重要的学术成果应该争取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接受国际同行的评议。一篇论文只能投给一家期刊,只有在确知被退稿后,才能改投其他期刊。论文发表后,他人有权做恰当的引用和进一步了解该成果的细节。国家资助的成果发表后应该与同行共享。
第十一条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十二条 一旦发现研究成果中有疏漏或错误,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报告,根据错误性质实施有效补救措施。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第十三条 诚实严谨地与他人合作。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
第十四条 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学术履历的撰写要客观、准确地评价所受教育经历和学术成就,中英文表述应当一致。
第十六条 在列出发表的学术专著时,应该清楚地写明自己的贡献。如果自己只是专著的主编,应注明“编”,如果自己只是参与写作专著中的某个章节,也应该注明该章节。
第十七条 需要列举自己作为合署作者的论著时应该保留论著原有的排名顺序,不应该为了突出自己而改变原论著的排名顺序。采用黑体字或画线的方式让自己的名字突出则是可以的。如果一篇论文的合署作者人数较多时,不能全部列出,可在列出的最后一名作者后面注明“等”或“etc.”,让读者清楚地知道后面还有其他作者未列出来。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十八条 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原则上应认定为学术不端: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设计、论文、报告、程序和研究数据等成果;允许或协助他人侵占、抄袭、剽窃自己或他人设计、论文、报告、程序和研究数据等成果;请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作品、论文、报告、程序等;购买设计、论文、报告、程序、研究数据等作为自己的成果。
(二)篡改、伪造自己或他人的原始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隐瞒不利数据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在接受必要的调查时无法提供原始试验记录;未经严格论证主观臆造学术结论等。
(三)直接引用他人成果、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而未标明出处或论文雷同率(包括与直接翻译的成果比对)偏高。
(四)在未做贡献的科研成果中署名,署名位置高于实际贡献,共同完成的科研成果只署名部分成员,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属其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等;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重复发表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包括一稿多投、用中文发表后又译成外文发表、一项成果以多篇论文分散发表而文章相互重叠,以论文形式发表后又不加改动以书的章节形式发表等。自己照抄或部分袭用自己已发表文章中的表述,而未列入参考文献。
(六)未经本院或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透露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七)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将保密事项对外泄露。如未经学校允许,盗用、贩卖、擅自传播或转让自己或他人的发明、科技成果和有关技术资料。
(八)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九)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证书等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证明材料;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各种奖励的评定。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申诉程序
第十九条 本院领导班子是处理本院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判机构。负责审议学术诚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受理本院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申诉、进行仲裁和评判。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学术不端行为,一般先向学院办公室进行投诉和举报。学院办公室根据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及举报投诉材料的详实程度等,决定是否组织立项调查。
第二十一条 决定立项调查的学术不端行为,由学院在立项5个工作日内指定成立不少于5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必要时也可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对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
调查小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调查结果,视情节、后果及本人态度,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形成书面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连同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本院领导班子审核。并需提交院长审核。
第二十二条 经本院院长审核相关材料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经认定为学术不端的行为,形成书面处理决定,交由本院办公室备案,对教师进行相应的处理或纪律处分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使国家学校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决定持异议者,可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领导班子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学院收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研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答复。对答复结果仍不满意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在申诉期间,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异议人或申诉人对答复结果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学术诚信规范需要进行处分的,应在处理决定书中对违规人员的处分期限予以明确,处分期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院领导班子申请终止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学术诚信规范者,予以严惩。
第二十五条 经调查认定为学术不端举报不实的,由学院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同时由相关部门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给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在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过程中,除非公开听证,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以前的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包括学院领导班子、调查小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等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学院教职工被认定为学术不端的行为,视情节、后果及本人态度,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理或处分等。具有第十八条行为之一者原则上应认定为学术不端。
第二十九条 有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伪造、销毁或者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投诉举报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四)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人事惩戒分为:通报批评、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和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停招研究生、撤销导师资格,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和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
有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应根据其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且悔改表现较好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轻,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较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严重,不适合继续担任现任工作或职务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五)对于严重违纪违规或屡教不改或无悔改表现,不适合继续留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通报批评当年或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受警告、记过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在高于现聘等级的岗位。受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七)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由染织服装艺术设计学院解除处分。解除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八)记过及以下处分的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本人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九)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对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由有关党组织或纪检部门作出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六)其他必要内容。
学院的书面处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本人,同时存入其个人档案,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院在工作网站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十五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可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三十三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对于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属于本院人员,学院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院人员,学院可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院教职工违反学术诚信规范,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将责成违规者公开解释和道歉。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由学院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对于利用违反学术诚信行为而获得的不当荣誉和利益,学院将报告相关的荣誉评审颁发机关、学术机构、经费来源机构或项目(课题)组,建议予以撤销或追回。对于证实有虚构数据或抄袭、剽窃内容的著作、论文等成果,将通报相应的出版机构或期刊编辑部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现已离校,但在我院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学院可对其科研成果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其学术不端行为通知其现所在单位。
染织服装艺术设计学院
202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