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美术学院研究生院就业政策指导
学生在研期间,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交给学校或直接上传到辽宁省大学生智慧就业创业云平台,在每年的5-6月份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研究生院将共同开展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鉴证和派遣工作,形成派遣单与学生档案一并转递至派遣地。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相关解读
(一)关于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教师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
教育部、财政部、原人事部、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联合启动实施“特岗计划”,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特岗教师聘期3年。
招聘对象和条件是: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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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
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计划用五年时间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或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等职务。从2010年开始,扩大选聘规模,逐步实现“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官”计划的目标。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2-3年。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解读
(三)“三支一扶”计划
三支一扶是支教、支医、支农、扶贫的简称。中组部、原人事部等八部门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以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我省已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招募对象主要分为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2021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决定继续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从2021年起,每年选拔2万名,五年内选拔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相关解读
(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相关政策待遇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由共青团中央牵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实施。从2021年开始,每年招募1.8万名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3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中青联发9号文件规定: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为1-3年,服务协议一年一签。继续稳步实施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新疆、服务西藏等7个专项。4月上旬,全国项目办启动并部署西部计划年度工作。7月20日前确定志愿者报到培训具体地点、日程安排、主要内容、联系方式等。7月21日至31日为集中报到和培训时间。
二、毕业生档案
(一)关于毕业生档案的相关内容以及档案的作用
毕业生档案内容包括: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年鉴定表、毕业论文及评定表、学生成绩单(学籍表)、高考材料(考生正卷、副卷)、奖惩材料、毕业生体检表、学位申请书、实习手册或实习鉴定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入党(团)登记表及思想汇报等其他录取材料。
档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用人单位及人力资源部门选聘和调配使用人员提供重要依据。档案是个人经历、思想品德、学习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的历史真实记录,通过档案可以清楚地熟悉、了解一个人过去的各方面表现。档案也是毕业生享受相关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服务(如办理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等的重要凭证。另外,个人档案记录的工龄、工资、福利待遇、担任职务及社保参保年限等对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二)档案转递
1.择业期内如何转递
(1)根据毕业生意愿可直接将档案存放在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人社会局出具接收档案的调档函到用人单位存放档案的部门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2)涉及到调整改派的,由毕业生持换发后的《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存放档案的部门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2.超出择业期毕业生档案如何转递
毕业生可持档案接收部门出具的调档函到存档机构办理。
三、大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
(一)优先优待
1.优先征集
大学生入伍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大学生参加体检开辟绿色通道。
2.家庭优待
入伍大学生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户籍所在地负责落实相关优待。
3.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二)使用培养
1.选取士官
(1)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录取且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确定军衔等级和工资起点标准时,其在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学制就读的年数视同服役时间。
(2)全日制大学生服义务兵役期满首次授予士官军衔级别,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生,授予中士第1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授予中士第2年。
2.报考军校
大学在校生:义务兵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年龄不超过23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大专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4岁(截至当年1月1日),少数民族士兵可放宽1岁。
(三)复学升学
1.考试升学加分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2.高职(专科)升学
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3.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凡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
自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起,“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由目前的每年5000人扩大到8000人,并重点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
(四)就业服务
1.就业报到和落户
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鼓励地方政府整合资源,为退役大学生士兵创业提供场地、资金、服务等支持,帮扶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创业。
2.基层工作经历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3.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拿出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定向招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
4.教育部在“24365”校园招聘服务活动中开辟退役大学生士兵岗位专区,畅通求职就业渠道。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一)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注意的问题
1.要认真地了解和掌握国家和省、市的就业政策和学校的就业规定。政策和规定是指引毕业生择业的方向,可以规定毕业生择业的行为,毕业生从中可了解到其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或者怎样去做。例如辽宁省规定:“按国家计划招生的毕业生自主择业;按定向、联合办学计划招生的毕业生按合同或招生时的协议就业”。毕业生首先应该清楚自己是哪种培养方式的毕业生,自己择业的方向才能明确。
2.慎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制订就业方案的主要依据,要求其手续必须完备。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要认真阅读协议书中的全部条款,特别是要清楚用人单位提出的附加条款,并了解清楚条款的内容和含义,同时还要学会运用条款和掌握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步骤。
3.约定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签订协议过程中,许多内容要靠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但是,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进行约定的时候要注意:约定的条件是否合理;约定的条款毕业生本人能否承受(例如对于违约问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惩罚违约的毕业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使学生难以承受);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备注条款,必须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签字,否则当发生争议时,备注条款很难发生作用。
4.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实行其监督和管理职责,并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对毕业生就业流向实施必要的调控,所以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必须在有关政策和规定范围内进行。
5.对于自己的切身利益也应在协议中予以说明。如是否允许考研,工作合同期限,见习期和转正后的报酬,是否按国家规定为自己缴纳有关社会保险等。
6.目前,有许多用人单位不直接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而是委托派遣服务中介公司招收员工,毕业生在与派遣服务中介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时,首先要弄清楚其资质及法人资格,避免陷入签约陷阱。
(二)解除就业协议
1.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征得另两方同意,并承担违约金。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的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被录取研究生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等。此类单方解除,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2.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同意取消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向的体现,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就业协议争议的相关解决办法
目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争议问题时有发生,国家和各省还没有制定出明确的就业法律规定。在实践中通常引起就业协议争议的主体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解决就业协议争议的主要办法有: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这种办法适用于因毕业生的原因引起的就业协议争议,毕业生出面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赢得用人单位的同情、理解和谅解,经双方协商达成新的意向。
2.由学校负责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
3.对协商调解不成的,毕业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五、就业手续办理
(一)签订就业协议后,办理就业手续的相关流程
就业协议书签订后,毕业生应尽快将就业协议交至院校(系)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后,逐级上报,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纳入毕业生就业方案。每年6月底至7月中旬,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毕业生就业方案中办理省内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有关派遣手续。
(二)未签订就业协议(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如何办理手续
1.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将其户口及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及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2.辽宁省内高校外省(市、区)生源毕业生,按照生源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求办理派遣。
3.辽宁省各市生源毕业生,原则上派回各市人社局或教育局(师范专业)。
(三)哪些毕业生可以办理报到证
经过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而被录取的,在校期间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回生源地就业)的,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纳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到接收单位或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在择业期两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毕业生均可申请办理《报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