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摘自《鲁迅美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八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人选,从我院副教授以上教师中遴选,由学院讨论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系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任期三年。委员组成以相关学科的教授为主,由学院讨论通过。第十条 在学位评定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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