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摘自《鲁迅美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八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人选,从我院副教授以上教师中遴选,由学院讨论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系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任期三年。委员组成以相关学科的教授为主,由学院讨论通过。
第十条 在学位评定工作中,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并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提名;
(二)批准撤消硕士学位的建议;
(三)研究和处理学位评定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在学位评定工作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系级培养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
(二)初审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培养单位)评定学位时,必须有达到或超过委员会总数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会议。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讨论学位授予问题时,应在对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情况、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当同意授予学位的票数超过委员总数的半数时,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分委员会表决时,当同意授予学位的票数不低于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并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或建议。
如果不能授予学位,应立即做出是否同意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补行答辩的决定。此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当同意票数超过委员总数半数时才可做出同意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论文、补行答辩的决定。
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讨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同意授予学位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讨论。但对个别有争议的情况,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审核小组重新审核并写出审核意见,当审核意见认为已达到相应的学位标准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予以讨论。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开会时必须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六条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的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设在研究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