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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时间:2026-03-07    浏览量:

辽宁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 号)、《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 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教发〔2020〕39 号)等文件精神,激励科研院所、行业产业企事业单位深度参与研究生教育办学,促进产教融合、科教融合,协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提升研究生知识理论创新能力和实践应用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培养单位为加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知识理论创新与实践应用创新能力培养,与科研院所、行业产业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单位)等共同建立的人才培养平台,是产教融合、科教融合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加强基地建设,是研究生知识理论创新与实践应用创新能力培养的基本要求,是推动产教融合、科教融合教育理念转变和深化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基地由研究生培养单位与联合培养单位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协同创新的原则,联合建立、共同管理。

第二章 基地的建立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特点和培养目标定位,制定基地遴选和建设标准, 以满足研究生知识理论创新与实践应用创新要求为根本,建设一批满足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需求的规范化基地。

第六条 全省实施“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计划,联合培养单位要结合自身对不同学科类别的高层次创新人才需求,加强与省内具有相关学科类别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联系合作,积极合作建立基地。

第七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联合培养机制,促进联合培养单位需求深度融入人才培养环节,充分发挥联合培养单位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产教科教有机融合的协同育人模式。以基地建设为纽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社会服务、文化传播等多元一体、互惠共赢的资源共享机制和合作平台。

第三章 基地的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协调联合培养单位,建立健全基地管理体系,组建基地运行专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妥善解决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明确各方责权利,推动基地科学化管理。针对不同专业学位类别,建立多样化的基地评价

体系,重点考核基地人才培养的实际效果。

第九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依托基地,建立健全联合培养单位在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学术与实践训练、学位论文等方面全程参与研究生培养的合作机制。会同联合培养单位,制定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培养细则,明确考核要求,结合基地实际,创新培养模式,通过采用阶段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研究生创新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十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完善导师遴选机制,在联合培养单位中遴选一批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学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研究生“行业(产业)导师”,建立校内外导师定期交流合作机制,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共同参与指导,构建职责明确、优势互补、通力合作的“双导师”团队,实现培养单位人才培养规格与联合培养单位人才需求之间的无缝衔接。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会同联合培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基地建设和实施方案, 以创建辽宁省示范基地为驱动,大力推进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基地引领带动作用,深入推动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单位有强化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需求的,同等条件下,研究生培养单位可优先接收联合培养单位在职员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单位可与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专项经费

承担培养成本的“订单式”研究生培养项目,为本单位定向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四章 基地建设保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与联合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基地建设,科学规划、创造条件,加大支持力度,设立基地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学术交流、导师培训、考核评估及研究生学术与实践训练的安全保障和差旅补助等, 以保证基地长期稳定、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基地建设情况将作为研究生培养单位新增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和现有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 辽宁省科研院所、行业产业有关主管部门及有关学术组织要加强对基地建设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研究制定基地建设的基本规范,积极推广普及基地建设经验,引导和推动研究生培养单位与联合培养单位切实做好基地建设工作。

第五章 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全省建设若干“辽宁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 (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在研究生培养单位与联合培养单位联合建 立的基地中择优遴选并给予专项资助。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每年遴选一次,遴选条件为:

(一)研究生培养单位与联合培养单位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已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规范、效

果良好。

(二)基地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生产经营规模,有一支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研发队伍,可为研究生提供科研与实践指导。

(三)基地一般应拥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平台,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稳定的科研项目,对提升研究生知识理论创新与实践应用创新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四)基地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每年固定接收一定数量的研究生累计开展不少于半年的学术与实践训练。

(五)基地的相关设施与场所能满足研究生培养需要,并具备研究生工作、生活、学习所需的基本条件,能为研究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

(六)具有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条件,建立安全管理机制,保证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七)基地对联合培养研究生有专门的科研经费,培养过程管理考核制度规范健全。

第十九条 遴选为示范基地的, 由辽宁省教育厅授予“辽宁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称号并颁发牌匾。辽宁省教育厅每3 年组织对示范基地开展合格评估,评估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条 评估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联合培养单位注消的基地,直接取消示范基地称号。

第二十一条 辽宁省教育厅将研究生联合培养优秀成果纳入辽宁省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范围。注重发掘先进典型,积极推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及时总结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示范引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与联合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基地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辽教发„2018‟ 9 号)同时废止,原有的省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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