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美术学院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成人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作好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为文学。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有美术学、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和摄影四个专业。
第三条 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学位课程考试
第四条 成人本科生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外语(英语、日语)、政治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
(一)外语课程考试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外语课程考试合格证书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核发。
(二)政治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考试由我院自行组织。
第五条 成人本科生应于在学期间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毕业后不得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第六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身体健康,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位。
第七条 成人教育学院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成人教育学院提列申请者名单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申请学位的专业(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审查考核。被审定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可由申请学位专业(系)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拟获得者名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通过学士学位课程。
(二)本科生作结业处理。
(三)学习期间受记过处分或受留校查看处分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三门课程(以母语通过成人高考的少数民族学生累计有四门),经补考及格者。
学位的申请和授予
第九条 学位申请
(一)通过学位课程考试的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应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到学位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将结果通知学位申请者的推荐部门或单位。
第十条 学位授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该名单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