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美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教育部、国务院有关学位工作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作为我校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工作的指导性纲领。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我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二级。
第三条 根据国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23年)》,我校可授予艺术学、设计学学位。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我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的我国公民以及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均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六条 中国画、书法学、文物保护与修复、绘画、雕塑、公共艺术、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实验艺术、美术学、艺术管理、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表演、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动画、戏剧影视与美术设计、工艺美术、数字媒体艺术、戏剧影视导演、艺术与科技、服装与服饰设计(中日合作办学)、艺术设计学二十四个专业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七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品德良好,完成本科教学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毕业创作(设计)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毕业论文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美术学、艺术管理、艺术设计学专业毕业论文成绩70分(含70分)为合格;且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学科学术研究(设计、创作)工作或担负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完成本科教学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可提交学位申请,申请学士学位。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审查,并作出决议。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分委员会的决议,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程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五)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做好学位授予信息即时备案。
第九条 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二级院系审核其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毕业学位论文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学位申请人,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出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或违反考核纪律受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者;
二、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经重修后,毕业论文或毕业创作(设计)成绩仍不合格者;
三、毕业当年毕业论文和毕业创作(设计)两项成绩均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无资格再申请学位和换发毕业证书;
四、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经重修后,选修课学分数仍未达到学院规定者;
五、在读期间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文化课首次考核未通过者;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课首次考核未通过者;
六、校内四次外语期末考试平均分不及格者,于大三上学期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视为文化课一次首次考核未通过。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于毕业后一年申请学位:
一、毕业时选修课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学分数者,毕业当年按结业处理。毕业后一年内可以继续选修课程,并缴纳重修费,修满学分后,于下一年度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学位。
二、毕业时因毕业论文或毕业创作(设计)单项成绩不合格者,毕业当年按结业处理。毕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重修,并缴纳一个学期的重修费,参加下一年度毕业展览或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学位。
第十二条 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届本科毕业生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十四条 我校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艺术学硕士、设计学硕士、艺术学专业学位硕士。
第十五条 接受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毕业创作(设计),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见识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授予单位应当在组织答辩前,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毕业创作(设计)送专家评阅。经专家评阅,复核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进入答辩程序。
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三人。答辩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外,答辩公开举行。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研究生在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论文后即可申请学位。
(二)指导教师和院系培养单位提出推荐意见。
(三)指导教师对研究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情况、论文撰写、毕业创作或设计情况及学术水平写出综合意见。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对满足下列条件者,可接受其学位申请: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2.完成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所有课程,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毕业创作或设计成绩满分100分的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3.指导教师和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推荐。
(五)组织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人不少于二人。
(六)学位论文或毕业创作(设计)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的履行职责。
(七)答辩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
(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问题进行评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九)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问题进行评定,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程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公布授予学位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八条 不授或缓授学位
(一)研究生在校期间累计有3门学位课程经补考及格者;
(二)研究生受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者;
(三)毕业创作或毕业设计成绩满分100分未达到70分以上者(含70分)。对受记过处分的研究生,应考察其受处分之后一年期间的表现。如对错误确有认识,悔改表现突出,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做出鉴定并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可以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若在校考察不满一年,可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缓授。一年考察期满后,可根据申请人在校期间和毕业后在工作单位的表现(应有工作单位的鉴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对坚持错误不改,或对错误虽有认识,但表现不好的,不授予学位。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应撤消其硕士学位:
(一)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在入学考试中伪造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等经查实弄虚作假的;
(二)在撰写学位论文中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在创作、设计、论文等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违反著作权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培养单位)评定学位时,必须有达到或超过委员会总数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会议。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讨论学位授予问题时,应在对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情况、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当同意授予学位的票数超过委员总数的半数时,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分委员会表决时,当同意授予学位的票数不低于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并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或建议。
如果不能授予学位,应立即做出是否同意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补行答辩的决定。此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当同意票数超过委员总数半数时才可做出同意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论文、补行答辩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讨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同意授予学位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讨论。但对个别有争议的情况,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审核小组重新审核并写出审核意见,当审核意见认为已达到相应的学位标准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予以讨论。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对于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学位申请人可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开会时必须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的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设在研究生院。
第四章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本细则适用于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举办的各种形式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具体指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我校学习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筹,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两年内(以毕业证书上的日期为准)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3.完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所学专业的业务工作能力。其中,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毕业论文、毕业创作(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4.毕业论文、毕业创作或毕业设计成绩不低于 70分。
5.在学期间学位英语考试通过(60分通过)或具有全国大学英语三级或以上成绩达到425分。
6.在学制规定的修学期内,获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者;
2.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者;
3.已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者;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能申请学士学位者。
第二十八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流程及应提交的材料:
(一)提交申请。学士学位工作启动后,满足条件的学生向学院递交个人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1.《鲁迅美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本科毕业证书;
3.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绩单,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籍表;
4.《学术诚信承诺书》一份;
5.毕业论文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各一份;
6.毕业论文查重报告一份;
7.教育部本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
8.蓝底彩色证件照两张;
9.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材料审核。继续教育学院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要求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至校学位办审查。
(三)校学位办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在公示期内,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对收到的申诉,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报校学位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形成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办。经本人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核实,校学位办可出具相应学位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在每年夏季和冬季各进行一次。
第三十二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在申请过程中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 一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撤消违纪违规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可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及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的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已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存档一份。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2025届硕士研究生毕业生起实施,原细则废止,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